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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燊业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新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43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3559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3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日期 2018-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新汉、曾华、佛山燊业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洁贞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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