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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347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02民初6417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1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马红借款本金2350000元及利息528750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4日,自2018年5月5日起,以2350000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20000元应予扣除),被告董伟、杨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董伟、杨飞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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