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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73****2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2844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兴林支付货款141005元及违约金12550.25元,合计153555.25元; 二、驳回原告张兴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2元,由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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