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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73****2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2691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海波支付所欠工程款2351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21861.56元,本息合计2672861.56元;并以235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中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6元,由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862元,原告宁夏中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海波负担13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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