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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73****2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4187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2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寒支付房屋投资建安费1789507元; 二、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寒赔偿违约损失99534.24元;并以购房款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35%计算,支付2019年6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损失; 三、驳回原告王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4元,由原告王寒负担12733元,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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