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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73****2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615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忠工程款3519761元; 二、驳回原告杨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98元(缴纳19799元),公告费3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两项合计38574元,由原告杨建忠负担4665元,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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