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73****29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6700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6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摆应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才明支付工程款3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61989.45元,合计401989.45元;并以工程款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9年9月13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摆应东向原告退还材料保证金68000元; 三、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及利息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顾才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被告摆应东、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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