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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73****29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700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1-0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摆应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才明支付工程款3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61989.45元,合计401989.45元;并以工程款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2019年9月13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摆应东向原告退还材料保证金68000元; 三、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及利息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顾才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被告摆应东、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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