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73****29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4190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6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长鸿工程款55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4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长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5元,由原告黄长鸿负担3421元,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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