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合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113326-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深仲裁字第643号 |
| 案号 | (2013)深中法执字第010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3-10-12 |
| 发布日期 | 2014-06-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 一、解除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万元,及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欠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 三、确认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抵押的罗湖区文锦北路美景花园大厦裙搂10l、美景花园大厦裙搂201(深房地字第2000540481、2000540474号),对第三被申请人抵押的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东侧城市明珠花园15栋17A、(深房地字第5000323489号)房产的抵押权,并以处置该等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426,589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侏全费已由申请人预交,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程清波 仲裁员:周荣生 仲裁员:甘在斌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 仲裁庭秘书:陈莎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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