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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19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5民初4417号
    案号 (2021)豫0305执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7533.45元及违约金; 二、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智利彪、翟粉霞、智灿彪、侯玛利、智国彪、张兵霞、智安夫、智志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70000.00元及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四、受理费9076元,由被告河南承担;五、将被申请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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