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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55****77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17736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向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36546.9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曹之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向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秀芳在与被告曹之学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曹之学、曹秀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向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92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向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曹之学、曹秀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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