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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武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605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94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6-03-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20日利息、罚息合计为111939.7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92%计罚息);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27127.4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9月21日利息、罚息合计为346124.3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罚息);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张国源、何笑娴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张武广、陈绮玲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张铭昌、张洁梅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1号铺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美林水岸212号铺位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额9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73号高明碧桂园凌波雁影六街18号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额4019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18元。由被告何玉碧、何迪源共同负担181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浦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昊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勤胜贸易有限公司、张国源、何笑娴、张武广、陈绮玲、张铭昌、张洁梅共同负担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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