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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676****42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6民初1827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韦忠灵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 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韦忠灵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20元,保全申请费4230元,两项合计15450元,由被告南宁市宾阳县利客隆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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