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乾元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8743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1民初879号 |
| 案号 | (2020)冀0131执98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2960635.38元,剩余利息、罚息自2019年9月4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金墒担保有限公司、河北乾元担保有限公司按担保比例份额(金墒担保公司占总担保金额担保比例为36.7%,任柱担保公司占50%,乾元担保公司占13.3%)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刘海涛、张静、张书林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被告平山县银泰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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