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0177****55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508号 |
案号 | (2021)津72执恢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93,419,881元; 二、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人民币37,418,096.5元; 三、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4,812,000元及其利息(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432元,原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9,000元,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169,432元,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00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为结算方便,本院不再办理清退手续,由被告秦皇岛港务集团山海关码头有限公司和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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