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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21〕3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房地产销售的过程中,私自拟定未备案补充协议格式合同,在条款中规避商品房买卖主合同中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晓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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