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70067****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5693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58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市力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价款169213.39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阴市力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332元(江阴市力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力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由湖南大汉起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阴市力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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