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消)行罚决字〔2019〕03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97号的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9年12月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6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余海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