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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国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6012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4民初1402号
    案号 (2017)辽0204执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英超支付房屋拆迁货币补偿584640元,并支付利息(以5846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白英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2221元,由被告大连景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4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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