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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176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8665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息17191789.84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7191789.84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每日0.5‰计算至2019年9月9日止,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易阳润滑油厂、刁庆辉、翟党红、刁建波、许易对被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汉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9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951元,由被告汉邦公司、海润公司、易阳厂、刁庆辉、翟党红、刁建波、许易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汉邦公司、海润第10页共10页公司、易阳厂、刁庆辉、翟党红、刁建波、许易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信用担保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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