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淮环罚字﹝2019﹞99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9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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