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2年1月17日16时10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5号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5号厨房内设置一只灰色塑料材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日常生活垃圾收集,该收集容器桶身四周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志、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行为。现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员工张丹全程参与检查并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西景综执责改字【2022】第1000700号)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西景综执接调字【2022】第1000700号)。2022年1月19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2022年1月20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案件于2022年1月20日调查终结。2022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杭西景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3-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且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态度诚恳,并承诺以后一定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违法次数:n;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公式:n*500;情节严重的:处以17500元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8 |
决定机关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MICHAEL DEE BRANHAM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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