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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管公(灵)行罚决字[2020]00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30日15时45分,公安机关对位于杭州市灵隐路5号的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其109和110房间的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MICHAEL DEE BRANHAM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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