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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综执(景)罚字〔2020〕第120101200619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5月14日下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日15时30分检查至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5号的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时,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公务后,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在酒店厨房内设置了一只白色垃圾桶,在垃圾桶上方的墙壁上贴有“其他垃圾”字样,未按《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设置有“其他垃圾”标识的灰色或黄色垃圾桶。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承认了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影响景区垃圾分类管理秩序。2020年5月1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经查明,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西子湖四季酒店分公司位于西湖区灵隐路5号,该公司在其厨房设置了一只白色垃圾桶,在垃圾桶上方的墙壁上贴有“其他垃圾”字样,未按《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设置有“其他垃圾”标识的灰色或黄色垃圾桶。该行为于2020年5月14日15时30分被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查处。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按要求设置了一只灰色有标识的垃圾桶用于投放其他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西湖景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MICHAEL DEE BRANHAM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