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佳木斯广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志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043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88号 |
案号 | (2016)黑0103执03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9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佳木斯广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6999691.92元; 二、被告佳木斯广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利息(截止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512436.92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利息); 三、被告佳木斯广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25363元; 四、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星波米业有限公司、宋任君、付延合、陈浩、李宝秋、卜勤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徐春杰以与被告宋任君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付佳以与被告付延合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于淑英以与被告李宝秋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659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佳木斯广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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