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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卫公罚[2016]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君城小区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卫公罚〔2016〕66号被处罚人: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六层,法定代表人:陈国祥,经营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58号。实际经营者:诸暨市西霖游泳馆,经营者:曾红。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刘建耀、赵珈锋于2016年7月26日对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58号君城小区的室外游泳池水质进行了日常监督抽检,共采集水样二只,委托诸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16年8月2日,诸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诸市疾检(2016)第0660(1—2)号”《检测报告》显示在该游泳池抽检的一只水样细菌总数为1200cfu/mL,该水样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为:细菌总数≤1000cfu/mL),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8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该检测报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30
    决定机关 市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