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淮环罚字﹝202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2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