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镇自然资规(林)罚决字【2019】第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行政处罚内容 | 2006年xx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九龙湖镇九龙湖村顶子帽山顶建设配套林业设施用房和平台,2019年9月,设施用房被拆除,改成休憩平台,至案发前仍未恢复林地用途。经鉴定,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06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xx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决定对xx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10元的罚款,即处罚款壹万零陆佰伍拾元整(¥:106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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