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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5706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5民初6426号
    案号 (2020)苏0305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柄江、潘彦彤、陈聪明、李建汐、吴建成、吴全水、福建省三明永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保增支付借款本金1940万元及利息(以194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7360元,由原告耿保增承担13600元,由被告李柄江、潘彦彤、陈聪明、李建汐、吴建成、吴全水、福建省三明永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37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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