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柄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0015****87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5民初6385号 |
案号 | (2017)苏0305执24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日期 | 2018-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柄江、吴建成、福建省三明水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曹洪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还款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7年11月24日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90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2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1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被告李柄江、吴建成、福建省三明水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被告尚未履行部分的借款总额另加逾期利息(以未给付部分借款总额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被告李柄江、吴建成、福建省三明水榕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榕电力集团(三明)发电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花山发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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