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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570****5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1民初3331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2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长市天舜金属锻造有限公司货款21205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2054.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4日起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3960元,由被告安徽霍山科皖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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