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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6****60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3770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2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苟晓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萍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未以年利率24%为限,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苟晓农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了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苟晓农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苟晓农、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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