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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956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6028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6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时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支行借款本金8750361.6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16年5月30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为860110.56,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其具体数额原告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四川时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康洪波、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四川时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时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4633元,由被告四川时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洪波、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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