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373****3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6433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22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海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96号(建筑面积236平方米)房屋腾交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属于被告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海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物品由其自行清理;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租金206410.5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海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原年租金18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房屋占用费74958.8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年租金180000元为标准,按年利率6%向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1元,减半交纳3900.5元,由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0.9元,由被告天津市福盛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海百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2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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