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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钓鱼岛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39****76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1569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3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市钓鱼岛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 还和支付给江承茂、陈世军货款及垫付运费 328121.99 元、垫 付赔付款 9780 元、垫付其他费用 168976 元,合计 506877.99 元; 二、驳回江承茂、陈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0 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承茂、 陈世军负担 560 元,被告成都市钓鱼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4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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