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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绿能高科天然气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少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264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5民初33420号
    案号 (2019)京0105执34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北京绿能高科天然气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亮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工资323 400元;二、原告北京绿能高科天然气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 403元;三、原告北京绿能高科天然气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a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许亮2014年4月22 日至2 016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0 459. 77元;四、原告北京绿能高科天然气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被告许亮出具离职证明;五、驳回原告北京绿能高科天然气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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