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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5月18日,当事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城富春路259号旁的弄堂里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的过程中,未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车身和轮胎进行清洗,导致车辆带泥行驶,污染了桐庐县城富春路259号前的一段城市道路。当日09时05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发现,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城市道路面积为60平方米(长25米,宽2.4米)。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城市市容,损害了城市道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