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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南)行罚决字[2020]02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0日10时35分,城南派出所民警对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网站,但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护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警告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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