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5280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3日16时13分,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杭州可靠卫生护理用品智能工厂建设项目项目部设置了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因疫情需要移至工地口,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使用过的塑料餐盒、饮料盒,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投放了使用过的餐盒、塑料袋、饮料包装盒、废纸,当事人作为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该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8 |
决定机关 | 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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