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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北)行罚决字[2019]518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12日16时30分许,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对桐庐县桐君街道浮桥埠村宏兴建设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申某未进行暂住登记,该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申某相关信息,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5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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