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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19]159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上海蓉端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8月开具的普通发票6份,货物名称主要铝合金等,涉及金额4857233元,税额145717元的疑点线索:在对你单位初步提供的记账凭证、送货单、资金支付凭证、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投标文件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审核后,证实你单位的合同、发票、资金支付等要素一致。但在后期审核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上海蓉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01月05日,且未显示上海蓉端实业有限公司有变更记录,而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上海蓉端实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却是在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提供的送货单日期也是2016年度发生的,时间上不符合逻辑。经过询问后,你单位相关购销合同和送货单是后期对方单位补签并寄送过来的。并且你单位提供的国税网站核对发票真实情况的资料,也是后期发票比对的材料并不能证明发票是在入账时间段内比对验证的。综上,你单位取得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是在2016年9月份购买的并在该段时间实际使用,而上海蓉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01月05日以及材料发票开具日期是2017年8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体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单位销售材料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上海蓉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明显与收入确认、发票应当开具时间不符。继而你单位存在未能提供第一时间发票真伪查验记录、事后补签合同和送货单的事实,我们初步认定你单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取得发票的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505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