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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子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5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46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6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18-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7544826.17元及该款利息(从2014年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韶关市浈江区黄岗乌教塘厂区客车库,厂区值班室,厂部卫生所,厂区汽车库,厂区乙炔房,厂部后门值班室,厂区油库,厂区配电房,厂区金工辅助车间,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黄岗省矿机厂内SKD库,探伤室,汽车厂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黄文革、李子豪、潘丽婵、兰环珠、蔡子林、吴红霞、黄杰煌、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实文教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亿康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韶关市山茶内燃机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革、李子豪、潘丽婵、兰环珠、蔡子林、吴红霞、黄杰煌、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实文教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亿康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韶关市山茶内燃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362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广东南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文革、李子豪、潘丽婵、兰环珠、蔡子林、吴红霞、黄杰煌、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中实文教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远大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亿康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一中实验学校、韶关市山茶内燃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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