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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子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5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案号 (2016)粤05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11.30元
    未履行 剩余案款一直拒不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还原告郭梓炀借款10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6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0121480元,以及违约金(从2014年1月2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应扣除原告自愿放弃的271万元)。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子豪、潘丽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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