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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子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51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153号
    案号 (2015)锦江执字第02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8
    发布日期 2016-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麟返还尚欠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利率标准,从2014年1月28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子豪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玉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2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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