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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790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682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1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焕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4996元、利息20240.32元、应收费用41677.43元(该利息等计算至2016年1月8日;自2016年1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等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就被告姜焕娟已经设定抵押的鲁B616PN号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车辆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姜焕娟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姜焕娟。 三、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姜焕娟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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