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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席丽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790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0鲁0211民初3926号
    案号 (2016)鲁0211执5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9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中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所欠借款本金18328.7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4150.55元及自至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对被告苗中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Y9E86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就该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苗中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 四、被告牟丽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青岛分公司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清偿原告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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