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61****47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2民初6931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6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86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5380元,减半收取22690元,由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285元,由安徽省振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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