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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MA****BP0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3民初5298号
    案号 (2022)皖1323执1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6
    发布日期 2022-04-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九江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价款648375元及利息(按2021年7月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从2021年7月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二、九江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停工损失270000元。三、驳回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5元,由原告安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9469元,被告九江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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