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罚字〔202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23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2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三、没收不合格的女童针织牛仔裙、男童针织裤各4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9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敏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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