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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太平洋南龙百货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大司巷28号的永康市太平洋南龙百货有限公司(一层日化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永康市太平洋南龙百货有限公司(一层日化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并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3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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